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扶持一批已完成应用研究开发,技术较成熟,且具备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生产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要求及《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厦科成字[2000]第6号)文规定,现开展2016年度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厦门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节能降耗、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防灾减灾的高新技术成果;
2、实施成果转化的单位,必须是在厦注册的企业法人机构;
3、所申报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行研究开发的产品;
4、项目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年新增产值可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好的国内、国外市场,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5、项目的技术含量较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6、属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的范围。
二、应提供的资料
1、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2、成果完成证明(如“项目验收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证明”以上证书如无可不提供)、应用证明(最少提供两家单位应用证明)、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3、技术总结报告、检测报告;
4、获奖证书;
5、企业2016年度审计报告(如无企业审计报告,提交2016年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6、如属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准入证书(如:新药证书或医疗器械证书、环保证明)。
三、申报程序
1、网络申报
今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施行网上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厦门市科技业务综合管理平台”(http://222.76.242.166:8082/),选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填写“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上传附件。
2、纸质报送
申报书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即可在线打印纸质材料(申报书原件1份,主件和附件胶装成册,不另加封面,书脊处打上项目名称)
四、其它有关说明
(一)主要享受的政策
依据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2013年营改增政策出台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只享受增值税扶持政策)”。
(二)项目审查和认定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网上审核通过后,将按照《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集中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市科技局将发文予以公布并统一发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作为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申报时间及报送地点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2017年5月17日前报送。
报送地点: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一楼
受理电话:2025778
咨询电话:2022858、2051278
附件:厦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