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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章程

(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厦门市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 Market Association of Xiamen,缩写为TMAX。

第二条 本会是厦门地区从事技术市场活动以及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厦门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培育和建设技术市场体系、繁荣技术交易活动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及纽带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创新型技术市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成立,接受市科学技术局与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本会发展中加强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围绕发展抓党建、抓好党建设促发展’的党建精神,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和维权型党组织。

    第六条本协会所在地为厦门市虎园路2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协调兑现优惠政策,协助规范技术市场行为和执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配合技术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市场工作,推动技术市场的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维护技术贸易相关者,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技术市场有关的研究,组织技术市场学术交流活动,向政府决 策机构提出技术市场政策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1、编辑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信息;

2、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市场研讨会、交流会、信息发布会、推广应用会;

3、建立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人员联系,并开展学术交流。

(三)组织技术市场培训活动,传授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运营方面的知识以及先进工作经验,促进咨询和中介机构的建立,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

(四)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组织并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科技成果评估评价,促进技术转移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1、全向全市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相关调研、统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优惠政策的协调落实、规范管理。

2、组织知识和技术的流动与转移以及技术与产品推广的交易活动;

3、组织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联合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4、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为科技企业申报国家及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编写项目申请书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5、开拓海外技术贸易与交流渠道,推动与国际市场接轨;

6、组织国内外新技术新产品展览交易活动。

(五)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承办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市场发展的业务;组织制定行业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技术市场的调研、规范性管理及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统计等工作。

(六)保护知识产权,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按时缴纳会费;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提出书面申请;

3、从事本会业务领域内的某些工作或相关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以享受协会提供的优惠待遇,对会员无尝进行技术合同咨询服务和指导,可优先认定登记合同,优先兑现优惠政策,优先参加关于技术市场方面的会议;

(三)可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免费参加协会举办的相关培训;

(四)具有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做好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表彰及奖惩事项;

(十)决定聘请名誉理事长及顾问。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行使职权,理事长因故不在,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 、副理事长 、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经费、资产管理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各种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6年12月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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